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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首个省级136号文实施细则落地

2025年2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136号文,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新能源全电量无差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提出构建市场外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要求各地于2025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发改委近日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全国最先针对136号文出台的省级配套细则,对各地136号文配套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示范意义。


1.存量项目规则

对于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山东的政策给出了明确的机制电价水平,按国家政策上限执行,统一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该价格与山东当前的燃煤基准电价相同。136 号文规定新能源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山东此次将存量机制电量价格给到上限,充分保障了存量项目的收益。

在单个项目机制电量上限方面,参考外省新能源非市场化率并适度优化。不过,山东并未明确存量新能源项目是否按照现有保障性收购政策比例进入机制电量。山东此前的风电和光伏保障性收购比例较高,达70%-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按照 “参考外省新能源非市场化率” 的说法,实际机制电量比例或有所下调。执行期限则按照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剩余小时数执行,这为存量项目的长期收益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例如,一个已运行5年的项目,若其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设定为20年,那么剩余15年将按照该机制电价执行。

整体而言,存量项目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后,能按此固定机制电价结算,相当于固定电价上网,这对存量项目收益率保证和交割极为有利。此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细则,存量项目在市场交易中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电站交易明显放缓。山东此政策的出台,有望稳定存量项目的收益预期,促进电站交易市场的活跃。

2.增量项目规则

对于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增量新能源项目,山东未直接给出机制电量规模、竞价上下限等核心数据,但细化了部分规则。机制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将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并通过价格竞争方式确定机制电价水平。2025年竞价申报充足率不低于125%,这意味着竞争将异常激烈,有部分申报电量将无法进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不高于竞价上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合理报价。

针对竞价规则,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原则上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新能源竞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该类型电源上年度机制电量竞价结果,首次竞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该类型电源上年度结算均价。

山东实施方案还支持分布式光伏企业委托代理商参与竞价工作,初期分布式光伏代理商应参考售电公司相应资质。这为分布式光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助于整合资源,提升分布式光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绿电绿证交易机制完善

山东的实施方案对绿电绿证交易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纳入机制的电量受机制电价保障,相应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按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中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证全覆盖的要求,进入机制电量的新能源电量也应被核发绿证,但山东的细则目前尚未明确该部分绿证的模式和归属。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绿证的模式和归属将直接影响新能源企业的收益和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山东省发布的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在全国率先对136号文进行细化落实,为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对于存量项目,给予了较高的机制电价保障,稳定了存量项目的收益预期;对于增量项目,虽未明确核心数据,但细化的规则也为市场竞争提供了一定的指引。整体来看,山东省核心逻辑是用市场化手段激活新能源产业,用制度创新平衡各方利益,政策的设计具有极强参考性,相信后续其他省份也会陆续出台实施细则。